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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各地民营经济政策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11-16

各市( 州)、县( 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极具活力的民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县域经济的主体和推进城乡统筹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骨干,对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生产要素转化、培育企业家成长具有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民营企业,是“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内在要求,是推进“ 四个跨越”的必然选择,是激发和保持经济社会持久发展动力、实现富民强省的客观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确保到2010年我省民营经济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0% 以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和引导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联合,参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并购,实现优势互补和产权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地方性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2.落实市场准入同等待遇。实行“ 非禁即入”政策,凡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资本均可进入。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允许进入,而实际难以进入的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要进一步破除体制性障碍,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公开招投标,扩大民营资本的业务领域和投资比例。进一步加大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向民营资本开放的力度。

3.放宽审批前置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审批规定和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对民营企业核准登记设立前置条件。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到位20%,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协商同意,允许按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对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人员,可凭中国有效护照和外国有效身份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对投资者主体资格的认证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进一步落实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对前置审批事项多、符合条件的生产型企业,在筹办期间可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

4.鼓励向特色优势产业集中。充分发挥政府在产业规划中的主导作用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民营企业进入高新技术、清洁能源、重大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参与现代农业建设,更广泛地进入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大中小企业并举,促进民营资本向特色优势产业集中。

二、强化政策支撑,推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5.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年增加省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成长型民营中小企业和服务体系建设。各市( 州)、县( 市、区)政府要安排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政府在安排科技研发、技改补助和农业产业化扶持等资金时,要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投入的比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同等享受各项税收优惠。

6.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健全贷款营销约束和激励机制,扩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推进票据融资和租赁融资,推广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无限责任担保贷款等信贷方式。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允许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建立政、银、企协调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吸引外资银行和国内以民营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金融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村镇银行等金融创新试点范围。

7.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企事业法人单位出资组建商业性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对在我省登记注册、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经审核确认可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省、市(州)、县( 市、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中小企业出资新建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可由省、市( 州)、县( 市、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互助互惠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在我省成立担保机构。

8.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指导和帮助业绩较好、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收购股权、资产重组等方式控股上市公司。支持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建立完善企业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及服务体系。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大胆使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9.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用地。全面落实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的土地政策。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统一纳入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统筹考虑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的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及时调整。对重要发展项目需要增加生产用地的,可申请省上直接调剂年度用地指标。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大力推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提高企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促进企业集约和节约用地。

三、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民营企业转变增长方式

10.支持科技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共性技术研发,达到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11.提供技术服务。推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支持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单位向民营企业开放非涉密的实验场所。以政府为主导或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在产业园区建立研发、检测、模具等共性技术平台。积极培育技术市场,不断满足民营企业对人才、技术和信息的需求。

12.壮大技术队伍。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 至2.5% 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培训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 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企业,其属地的县( 市、区)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实行待遇从优的激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各类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大中专毕业生。在政府奖励、成果申报、专家评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技能鉴定方面,民营企业员工应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13.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落实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政策。对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以及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节能降耗减排按期达标的企业,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应加大倾斜力度。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生物质产业。

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民营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14.优化政务环境。按照“ 为民、开拓、务实、清廉”的要求,进一步改进作风,加快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主动服务、优质服务、高效服务,全面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首办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加大对失职、渎职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监督查处力度。

15.建立健全信用服务体系。认真执行《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整合信用记录资料,加快“ 四川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和“ 四川企业信用网站”建设,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身份信息和信用状况,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

16.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鼓励公众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大胆创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加强公益性创业辅导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场地扶持、开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建立创业辅导基地。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和创业辅导活动给予资助。积极发展创业孵化基地,为留学归国人员和高校学生创业提供对口服务。建设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为重点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中介组织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代理服务。

五、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7.规范行政行为。严禁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授牌等活动,严禁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和商会,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中介机构,不得向民营企业指定中介组织,不得违反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民营企业应主要采取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 三步式”执法。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

18.维护投资主体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财产和收益。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合法正式承诺、行政许可决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外,不得随意改变,凡因地方政府责任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地方政府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维护企业职工合法利益。引导民营企业与职工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督促企业办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创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积极主动做好劳资关系协调工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六、提高自身素质,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9.加强制度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稳妥地聘用职业经理人,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督促民营企业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环保意识和危机管理意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依法纳税、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的义务。

20.推进专业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政府应及时发布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服务和特色经营,主动与大企业、大公司开展生产协作和产业配套,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向“ 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各类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发挥集聚效应。

21.支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把重点民营企业纳入全省大企业、大集团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部署,结合推进“ 三个百亿工程”,鼓励其开展战略重组,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组建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面宽的大企业、大集团,并按迅速做强做大型、迅速成长壮大型、发展前景广阔型实行分类指导,实施“ 直通车”服务。引导民营企业提升产业层次,积极参与我省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等享受各项支持政策。

22. 加快对外开放。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开放步伐,加大产业招商力度,鼓励民营大企业、大集团在川设立总部。支持民营企业“ 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有关部门要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提供服务。支持各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民营企业应对WTO 框架下的商务和知识产权纷争,完善外贸出口预警和贸易摩擦应对机制。

23.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对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自主品牌展览( 示)和推介活动的民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专项补助项目。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民营企业,由省政府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产品的民营企业,由属地的市( 州)政府予以适当奖励。

七、加强领导协调,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4.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企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对各级党政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完善和实施各级领导联系重点民营企业的制度,切实发挥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民营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切实发挥现代行业协会和民间商会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和协调监督的作用。完善民营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搞好跟踪服务。

25.发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对民营企业家要在政治上关心,事业上支持,困难时帮助。建立激励机制,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适当增加民营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数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各级政府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在省科技顾问团增设民营经济顾问组,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家担任顾问。将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纳入我省“ 五大人才培养工程”,积极组织他们到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知名企业接受培训。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先进典型,增进对民营企业家的理解和信任,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26.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强化民营经济投诉中心职能,及时受理和查处民营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对设置障碍、相互推诿导致政策落实不力的,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