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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民营经济政策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11-16

市委[2004]14号 

  

     为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发展机会均等、政策享受公平,推动民营经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质的提高的基础上实现量的新扩张,实现从民营经济大市向民营经济强市的跨越,全面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
  1、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又站在新的起点上,从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启动民间投资,拓宽就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必须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克难攻坚、一往无前的精神,实现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较强、生命力旺盛等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和重要力量,是杭州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主力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继续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到全局的重要位置,真正在理念、法律、政策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力争通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发展步伐,实现工业销售产值、商品销售总额、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新产品产值、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等6个指标“三年倍增”的目标,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集群,实现从民营经济大市向民营经济强市质的跨越。
  二、扩大市场准入,拓宽发展领域
  3、全面清理、废除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同样适用。
  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加快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中的新建项目,凡正常运营可以获得合理利润的,要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正常运营收入不足以收回投资成本的,要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项目法人招标;对于现有经营性城市公用设施,要面向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出让股权。

5、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教育事业。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建联办、中外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实现新建学校和现有公办学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学历资质管理和贷款政策方面,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促进职业教育产业的发展。
  6、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保健和福利事业。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国有医院要积极探索推行股份制和后勤社会化改革,引入民间投资和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投资建设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各级卫生资源,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
  7、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现有国有单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应尽快转制,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
  8、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两港五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以“信息港、新药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教园区、临平工业区、江东工业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建设。按照《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物流、咨询等服务业。
  9、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10、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按授权资本制原则,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三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注资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首期注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额的30%。注册资本额及分期缴纳等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股东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11、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应予清理废止。前置审批项目应按并联审批流程办理。对不涉及安全的审批项目,一律按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批。
  对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开办的不涉及安全、污染的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可实行弹性的分类审批标准,适当降低门槛。
  有条件地放宽对经营场地的限制。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市区沿街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开设门店。
  三、以民引外,进一步推进民外合作
  12、加快民营资本与国际国内资本的结合。走“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发展之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嫁接改造,以股权换资金、技术、品牌、人才、市场,实现民营企业规模、技术、管理、品牌、人才和市场的全面提升。实现传统产业的高位嫁接,形成更强的民外合力。放开行业、产业和地域限制,引进具有超前性的新产业、新技术,增强对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对民营企业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给予重点跟踪与协调。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时,应减免各种权证转移费用。凡涉及行政性规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对涉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应按最低标准收费。
  13、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对外直接投资。凡有出口收汇实绩的民营企业均可享受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国际标准,参与国际认证,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四、推进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使民营科技型企业成为杭州“两港五区”建设的主力军。重点发展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通讯、软件、数字电视、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为突破口,以实施“双百双十”工程为抓手,鼓励各区、县(市)及社会力量改建、扩建一批专业孵化器,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市内外各类法人和人员在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兴办高科技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同样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和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小型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5、大力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对已列入国家部委及省有关专项发展计划的项目,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及省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各级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申请授权专利的予以一定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