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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经济政策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2013-03-14

  尊敬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的规定,广州市地税局对国家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法规中与小型微型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汇编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当您需要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时,请按规定向您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所送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按规定尽快为您办理。

  温馨提示: 1. 如果您在办理税务事项过程中有任何疑问,可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取资料,也可拨打地税咨询服务热线12366—2,或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2、本解读仅供参考,适用时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文本为依据。

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实现规模经营,对其合并、兼并以及分立企业的行为和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

2.证明以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按政策规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并、兼并、分立的合同文件、证明以及资产入股的相关资料等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会展业务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组办单位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支付的场地租金、展位搭建费、广告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会展业是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的社会活动,是会议业和展览业的总称。

2.会展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结算。

3.纳税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1)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税期的,其当期计税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所列费用后余额计算。

(2)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税期的,可延至下一纳税期扣减当期计税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

4.组办单位从事会展业务,必须持合法有效凭证方可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所列举费用:营业额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为发票;支付给境外的,该扣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5.组办单位应将扣除项目费用单独设置明细帐,与其他费用分别核算,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点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为员工负担“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已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进一步强调,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连载2)

4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真实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以及广告发布排期单,否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2.广告业扣除项目管理

(1)广告业纳税人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广告发布费。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①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受票方与实际付款单位(指直接付款给广告发布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②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业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下列情形: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5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备案登记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5.《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1~4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1、2、5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6小型微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7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1.个人领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为受雇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政策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连载3)

8八、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的证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9自2011年11月1日起,广东省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一)相关政策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未达起征点的证据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10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

  4.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5.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6.家政服务企业凡弄虚作假骗取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材料;

  3.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材料;

  4.《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为垃圾处理保驾护航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樊丽明 罗斯 陆晓红) 目前,广州市正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相关部门为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设施设备,倡导垃圾分类和处理做了大量工作。垃圾处理这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人人有责,税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有力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解决全城公共垃圾处理问题保驾护航。

  政策一: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垃圾处置业务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

  政策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第三十四条明确提出了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为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提供了指导性方向。

  正式和非正式保险营销员

  征收个税有区别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目前保险营销人员超过百万,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就此问题,专门致电了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有关专员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的规定,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的40%的比例扣除佣金中展业成本,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正式雇员的,则就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统一订制制服

  可以税前扣除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地税宣) 目前广州不少企事业单位,因为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的需求,由企业统一订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有不少企业财务对于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了疑问,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地税局12366热线的咨询员,他们表示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可以给予税前扣除。

  该咨询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个人提取公积金免征个税

  

  

  信息时报讯(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映珍) 公积金到底应不应该缴纳个税,不少市民至今还云里雾里,市民李先生最近在海珠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从银行提取了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款项去支付购房的首付款,他不清楚自己领取住房公积金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此,他拨通了广州地税12366咨询热线。

  咨询员回复李先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3条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针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广州市地税局的专业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出进一步回应: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广州某企业在武汉有项建筑工程,营业税应向哪申报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企业提供的是建筑安装劳务,应在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连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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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一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1)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2)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3)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4)“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1)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以下简称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2)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4)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材料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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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1、2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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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需要报送的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上述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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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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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连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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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二)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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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2.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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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3类《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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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微型企业取得的以下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该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复印件或按月汇总表;

  3.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

  4.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

  (三)办理程序

  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项资料、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3项资料、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人持上述第1、4项资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编者按:为了贴近广大市民日常生活中对地方税收知识的需求,市地税局整理编印了《地方税收50问》口袋书,在“地税开放日”暨税企交流座谈会、“‘税事’嚟搵我——纳税服务志愿者在行动”等各项活动中广泛免费派发,受到市民的热烈好评。近期,市地税局联合邮政局等单位,借助“广州第九届中小学生书信节暨邮政投递”活动,将10万份口袋书依托邮政资源直投进入10万户家庭,有的市民喜称:“广州地税税收知识口袋书‘飞’入了寻常百姓家!”为了满足市民更大范围的需求,进一步增进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即日起在市地税局与我报合作开辟的《地税之窗》栏目连载《地方税收50问》。

  《地方税收50问》内容包括税收常识、个人就业创业优惠、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税、发票管理等方面的50个常见涉税问题,是市地税局为普及税收常识,方便随身携带、随时翻阅而制作的一本图文并茂、方便实用的口袋书。

  6问:营业税的起征点是什么概念?

  答: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7问:哪些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简称为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习惯性居所,或虽没有习惯性居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均属于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可就其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纳税人如果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所,并且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是中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可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习惯性居住,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外居住的,中国境内就不是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所。

  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三十日或者多次累计离境不超过90日。

  8问:哪些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人?

  答: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

  9问:哪些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