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委发[2003]21号
(2003年9月25日)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直接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
(二)民营经济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极大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速经济增长,扩大经济总量,创造就业岗位,增加政府财税和城乡居民收入。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优化所有制结构,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提高市场化水平。民营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步伐,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三)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是光荣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的管理、从业人员是光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鼓励他们的创业精神,支持他们追求和创造财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尊重他们的社会地位,褒奖他们的社会贡献。
二、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明确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四)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平等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保护合法权益;加大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加强统筹指导,引导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的发展要坚持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促进三大经济区联动发展;坚持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相结合,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与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相结合,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坚持与振兴老工业基地相结合,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坚持与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增强国际竞争力。
(五)民营经济发展的目标:今后五年,民营经济创造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创造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从业人员占全市的比重要大幅度提高;培植和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出口创汇多、税收贡献大、提供就业岗位多的销售收入上1亿元、上5亿元、上10亿元的民营企业,使民营经济成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主力军。
(六)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方向。鼓励发展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外向型和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发展低污染、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都市型工业。引导民营资本向北部新区、大学科技园、区县特色工业园区集中,逐步发展壮大为园区经济的骨干力量。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45个中心镇,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心镇。
(七)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大力培育和扶持一批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重合同守信用的民营企业。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以产品为龙头、以自有知识产权和新技术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延伸产业链,获取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五十强评选活动,鼓励更多民营企业进入工业五十强行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主动配套大企业、大公司,尽快成长为专业精、有特色、产品新、有市场的“小巨人”。
三、放开经营,放宽条件,扩大民营经济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八)放开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享有国有资本和外资同等待遇。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旅游、中介、市政环保和社会公益项目,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公共信息网络等领域。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需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外,实行不限制经营范围、由企业自行申报的登记制试点。
(九)放宽准入条件。放开企业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成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生产型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万元降低到2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企业,首期到位资金2万元即可注册登记后开业,其余部分在3年内到位。
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组织申办企业集团的条件为,控股子公司由5个以上降为3个以上,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2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
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登记管理制度,可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其它相关手续1年内完善。
(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采取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方式多样化。
四、财政扶持,金融创新,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税费政策落实力度。废除或修订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规章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
凡符合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高新技术等民营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民营企业,再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在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兴办的民营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凡符合三峡库区进口物资税费减免条件的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5年营业税。民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渝委发〔2002〕31号文件规定比例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下岗失业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大学生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等费用(工本费除外),免收地方性行政管理性收费。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补助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和重点中心镇建设资金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原则上,市级结构调整资金、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三峡后期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从2004年起,市财政连续4年每年新增安排1000万元补充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培训和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按市场化运作。经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市财政一次性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
(十三)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发展票据贴现、质押贷款、鉴证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贷款等品种,拓宽和细化信贷市场。按照实物监管和资金监管相结合原则,实行灵活的融资方式。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手续,允许民营企业用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质押获取贷款;民营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
支持公司制的、特别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通过兼并、收购等形式重组上市。对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内银行外币贷款。鼓励民营企业采用BOT、TOT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
加快建立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民间资本组建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发展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业务。引进有实力的跨国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的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提升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市银行监管机构应制定相应规范,加强监管,促进担保机构规范运作。
(十四)实行灵活的土地政策。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民营资本参与的生产型重大项目由市里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实行出让供地,鼓励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地。
民营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经依法批准,可占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并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五)加快民营经济开放步伐。放宽外经贸经营权,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对外劳务经营权。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分配、出境展摊位费补贴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对守法便利的进出口企业实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发各类矿产资源,扩大对外直接投资。鼓励民营企业对外扩张,重组市外企业,建立营销网络,提高市场份额。
五、优质服务,保障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关联审批制度,“主办负责、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符合规划要求的农业、制造业、零售商业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民营资本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非限制类的项目,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除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外,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
(十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依托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各类科研、检测机构,加快建立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信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服务。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加快建立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技术、市场、人才等信息服务,大力推行电子商务试点。加快建立中介服务平台,提供质量管理、法律事务、信用评估、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中介服务。
(十八)严格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年审、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严禁强制征订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捐赠、刊登广告等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十九)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破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歧视,政府采购一视同仁地向民营企业开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取消对企业挂牌保护的做法,鼓励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二十)切实保障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经营场所和人身安全,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侵占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资金。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各项民事主体权利,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在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害事件投诉。市工商联负责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政府部门行业作风评议。
六、激发活力,守法诚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
(二十一)引导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广纳资本和人才的制度基础。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人力资源、财务、质量和市场管理,帮助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基础工作和提高质量管理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和“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参加“中国名牌产品”、“重庆市名牌产品”的评选。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广泛推行和开展ISO9000、ISO14000和HACCP认证。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十二)大力推进科技进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鼓励专家学者以科研成果、技术入股民营企业,或在民营企业兼职。鼓励民营企业开发自有知识产权。鼓励民营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
(二十三)建立民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体系和信用档案库,实现信用信息查询社会化,提高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透明度,确保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知情权。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和管理制度。对信用等级优异的民营企业,当年企业年度检验实行免审,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年检手续。对不讲信用或信用等级差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予以公示。
(二十四)加强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民营企业人才资源转变为人力资本的机制,推动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理论、管理和技术培训。组织民营企业家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鼓励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破除人事管理中的身份和所有制界限,在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一视同仁。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
七、加强党建,夯实基础,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十五)做好民营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以抓企业党组织组建为基础,不断壮大党的工作力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力争用5年时间使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有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有党组织,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企业都要建立党组织。大力开展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管理等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六)健全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在认真总结向民营企业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加大选派力度,探索多种选派方式,做好指导、联络和协调等工作。
(二十七)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指导企业党组织按照“为企业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的原则,坚持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协调各方关系,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努力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要求。
建立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加强企业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形成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十八)加强领导和统筹。原重庆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即日起更名为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充实力量,强化职能,统筹协调处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改设于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政府要把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二十九)形成加快发展的强大合力。各级各部门务必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工作议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统计部门要完善统计体系,加强对民营经济的统计核算、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
市工商联、个私协会等组织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强化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和先进事迹,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十)加强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市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发实施。
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发展状况实行半年通报和年度公示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主题词:民营经济 发展 决定发: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2003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