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和软件、
动漫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高级人才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文将替代穗天办〔2008〕2号文中的《广州天河软件园高级人才专项奖励试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科技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
高级人才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和《关于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奖励政策,加速构筑人才高地,提高天河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级人才是指在天河区纳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程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动漫企业中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奖励上年度企业高级人才。
第四条 在天河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的研发团队第一技术负责人(首席科学家)中,每年选拔50名授予“天河区科技创新人才”称号,并纳入创新型人才联谊组织,优先解决其培训、考察、疗养及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
第五条 对获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奖励的市重点软件、动漫企业,配套奖励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第一技术负责人(首席科学家),奖励金额为上一年度上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10%,最高限额20万元。
第六条 对未获得《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府〔2006〕44号)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奖励,在天河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软件、动漫企业中连续任职超过一年且年薪收入超过15万元的高级人才,可享受上一年度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纳税额25%的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天河区纳税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中上一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部“863”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专职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此项奖励的不再对同一项目进行奖励)。
第八条 对在天河区创业并获得上一年度市留学人员科技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此项奖励的不再对同一项目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在天河区纳税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班子(含中心负责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对在天河区纳税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的博士后工作站新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一年的博士一次性给予2万元生活津贴。
第十一条 对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中获得上一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专职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在天河区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和软件、动漫企业的高级人才,可享受:
(一)其子女由区教育局提供义务教育阶段原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优质学位,同一年同一企业不能超过2个。如属跨地段情况,捐资助学款可按当年标准的60%收取;
(二)由区卫生局提供专门医疗卡,同一年同一企业不能超过2张,凭专门医疗卡享受《天河区优秀人才享受医疗优惠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具体优惠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的认定机构为天河区科技兴区领导小组,由科技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河区科技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
转发天河区科学技术局网站